劃定機關劃定特定區域時,應實地勘查,並成立審議小組審查;審查通過
後,報請重建會核定。
前項實地勘查作業,劃定機關得以相關機關現勘評估之結果為依據,並依
前項審查及核定程序辦理。
特定區域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日內,將特定區
域範圍公告實施,並刊登當地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三日及張貼於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當地村(里)辦公處之公告牌
公開展示並供人民閱覽。
相關公民或團體得於第一項審查期間,向劃定機關提供書面意見,供審查
參考。
前四項規定,於特定區域之變更及廢止,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