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 第2條

莫拉克颱風災區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補助辦法 第2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六項規定補助之對象,規定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限制居住或限期強制遷居、遷村者: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七日於災區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者為限。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以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配合限期搬遷之遷居者或房屋拆遷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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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