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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 第6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僱用災區失業者獎勵辦法 第6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推介災區失業者就業: 一、屬就業服務法
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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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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