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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跨越穿越河川建造物簡化程序辦法 第3條

跨河建造物主辦機關(構)(以下簡稱跨河建造物機關(構)),對因颱 風受損致需拆除重(復)建之跨河建造物,其重(復)建前之拆除、地質 鑽探、測量、整地及施工便道或施設之前置作業,得先行入場施工,並將 其拆除、重(復)建所在位置及擬辦理事項報當地河川管理機關備查,及 通知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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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