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 第14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14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其投資本金、投資收益及以借券方式賣出有價證券之價金,得申請結匯。但資本利得及股票股利部分,以已實現者為限。 依前項申請結匯,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