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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指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領有華僑身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外僑居留證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辦法所稱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 本辦法所稱外國機構投資人,指在中華民國境外,依當地政府法令設立登記者,或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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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