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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第7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國外受益憑證向華僑及外國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取具外匯業務主管機關同意函後一個月內,向金管會申請核准。 基金募集所得款項於匯入時,應依外匯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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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