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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學校規程 第37條

華僑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籍悉依照教育部頒訂之大學及獨立學院學生學籍 規則及專科學校學生學籍規則之規定辦理,畢業成績及格者得由校 (院) 先行發給臨時畢業證明書,俟正式畢業證書經主管機關驗印後再行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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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