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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6條

華僑應考試,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執業證書、經歷證件、考試 成績單、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驗證 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 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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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