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 第2條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國內未設戶籍或原設戶籍已辦遷出 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並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具有僑居身分者。 二、在國外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 三、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取得當 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