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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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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辦法 第2條
依本辦法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者,應以國內未設戶籍或原設戶籍已辦遷出 國外之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國民為限,並應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持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具有僑居身分者。 二、在國外出生或居住四年以上,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國籍者。 三、屬大陸地區人民,應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並取得當地國籍,或取得當 地永久居留權並領有中華民國有效之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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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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