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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4條

業者申報資料,於附表所定項目,有不適用或無法填寫時,應說明其理由或提出相關事證。 申報資料,應以電子資料、書面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方式為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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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