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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第7條

申報資料與本辦法規定不符時,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業者於文到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資料不完備者,視為未申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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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