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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產製工廠設廠標準 第6條

菸產製工廠之設備、用具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菸品在製造過程中可能接觸菸品之容器、器具及有關菸品製造之設備,不可使用鉛、銅及有毒化學材料之物品。 二、廠內各種菸品製造之設備應有系統排列,保持適當距離和足夠操作之工作空間。容器、器械等用具,應有清潔衛生之存放場所。 三、廠內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服供製造人員穿戴,產製雪茄者另應具備足夠數量之工作帽或髮網、手套。 四、廠內不得使用多氯聯苯或含有多氯聯苯之化學物質及其他任何有毒之熱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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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