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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七條,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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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