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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法 第16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其依限補辦或改正;屆期仍未補辦或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一、未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菸酒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產製廠商未依第十一條規定設置或保存帳簿、憑證或會計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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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