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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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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29條
外銷菸酒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時,廠商應按進口菸酒申報繳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前項菸酒如係已稅且未經申請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者,得檢附原海關簽發並經主管稽徵機關註明尚未退稅之出口報單,經海關核符註記後,免稅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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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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