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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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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2條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 第 二 節 用作製造另一菸酒之原料
產製廠商使用之免稅原料,未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不得轉供他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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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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