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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稅稽徵規則
› 第36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6條
第 五 章 免稅及退稅 › 第 四 節 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
菸酒因品質低劣或損壞,退運回廠加工改製,發生損耗者,應報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始得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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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廠整理或因故變損之菸酒」的其他條文
第35條
已稅菸酒出廠後,因故必須退還原廠整理、改裝或改製時,產製廠商應檢附退運有關文件,報請主管稽徵…
第37條
已稅菸酒因變質損壞或品質不合政府規定標準者,得將存置地點處理方法及日期,申請貨物所在地主管稽…
第38條
已稅菸酒經銷售開封後,因故退換之新品,仍應依法課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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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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