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菸酒稅稽徵規則
› 第39條
菸酒稅稽徵規則 第39條
產製廠商或進口廠商於菸酒出廠或進口放行後,在運送或存儲之過程中,遇火焚毀或落水沉沒及其他人力不可抵抗之災害,以致物體消滅者,得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向主管稽徵機關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8條
看 菸酒稅稽徵規則 全文
第4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