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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35條

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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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