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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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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 三 節 著作人格權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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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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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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