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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34條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 第 二 款 著作財產權之存續期間
攝影、視聽、錄音及表演之著作財產權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前條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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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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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