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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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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43條
第 三 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 第 四 節 著作財產權 › 第 三 款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
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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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著作權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
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有關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規定、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
「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及消滅」的其他條文
第36條
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著作財產權之受讓人,在其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
第37條
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
第38條
(刪除)
第39條
以著作財產權為質權之標的物者,除設定時另有約定外,著作財產權人得行使其著作財產權。
第40條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之應有部分,依共同著作人間之約定定之;無約定者,依各著作人參與創作之程度定之…
第40-1條
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
第41條
著作財產權人投稿於新聞紙、雜誌或授權公開播送著作者,除另有約定外,推定僅授與刊載或公開播送一…
第42條
著作財產權因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於存續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一、著作財產權人死亡,…
← 第42條
看 著作權法 全文
第4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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