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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條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設立許可、輔導及監督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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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