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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 第47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47條
第 七 章 附則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實施之使用報酬率,及已申請審議而尚未完成審議之使用報酬率,適用
第二十四條
至
第二十六條
規定。但本條例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實施未滿二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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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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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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