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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2條

各種考試須審查著作或發明者,應考人應檢具其本人之著作,或其發明之說明書及必要之圖式,均一式五份,依本規則之規定申請審查之。 前項發明為物品或物質者,必要時,試務機關得通知應考人補送樣品或模型。 以二種以上著作或發明送審者,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或發明;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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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