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 第5條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5條

應考人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審: 一、著作或發明之性質與應考類科無關者。 二、教科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外文著作之編譯。 七、編輯著作。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