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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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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發明審查規則 第5條
應考人之著作或發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不予送審: 一、著作或發明之性質與應考類科無關者。 二、教科書。 三、通俗讀物。 四、紀錄表冊或說明報告。 五、講演集。 六、外文著作之編譯。 七、編輯著作。 八、字典、辭書及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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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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