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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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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2條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得由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應於申請質權設定登記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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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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