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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 第4條
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一、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二、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三、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 四、應檢附之文件欠缺。 五、其他得補正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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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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