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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3條

列管化學物質之消費量已削減時程如下: 一、海龍(Halons)之消費量自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削減為零。 二、氟氯碳化物(CFCs)、其他全鹵化氟氯碳化物(other FullyHalogenatedCFCs)、四氯化碳(CCl4)、三氯乙烷(C2H3Cl3)、其他不完全鹵化氟溴化物(HBFCs)之消費量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削減為零。 三、一氯一溴甲烷(CH2BrCl)之消費量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削減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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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