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24條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24條

財團法人派員赴蒙古及中國蒙藏地區處理政府委託事項或相關重要事務, 應報經本會同意,並隨時就處理情形向本會報告。
AI 白話解釋
← 第23條看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第2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