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 第8條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亦同。 前項文件及
第三條
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在 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同 影本送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