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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事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 第8條

財團法人經設立許可後,應即檢具左列文件一式五份送本會驗印: 一、董事名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名冊應載明姓名、性別、出生年、 月、日、職業、學經歷及住、居所。 二、董事願任同意書:設有董事長、監察人者,其願任同意書。 三、法人及董事印鑑。 四、董事戶籍謄本,未在國內設籍者,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 亦同。 前項文件及第三條申請許可時所送之文件經驗印後,應於三個月內向所在 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於法院發給登記證書後一個月內,將該證書正本連同 影本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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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