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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委員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 委員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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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