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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13條

委員會議紀錄,除秘密部分得另行紀錄外,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者、列席者、及紀錄之姓名。 五、報告事項。 六、討論事項及其決定。 七、臨時動議及其決定。 八、其他應行紀載之事項。 前項紀錄,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列席人員。紀錄如有遺漏錯誤,得於次期會議開議前提出更正。其秘密部分另行紀錄,經宣讀無誤或經更正後,由秘書室收回或由委員簽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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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