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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派本會有關人員兼任或就學 者、專家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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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