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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員會蒙藏學生獎勵辦法 第4條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另 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 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肆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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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