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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族身分證明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施行前經主管機關登記有案之蒙藏族申請蒙藏身分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照片兩張。 前項以外之蒙藏族申請蒙藏身分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 一、申請書。 二、全戶戶籍謄本。 三、照片兩張。 四、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相關證明文件,係指下列證件: 一、政府遷臺以前蒙藏地方官署或省轄藏族地區縣級以上官署之族籍證明文件。 二、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大陸地區旗縣、自治州級以上當局出具蒙藏族籍證明文件。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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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