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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2條

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依本準 則之規定,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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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