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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第6條

開發單位應先查明蓄水、供水、防洪、排水、水力發電工程開發之基地, 是否位於附件二之環境敏感區位及特定目的區位,並應檢附有關主管機關 公函、圖件或實地調查資料等證明文件。 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相關法令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應不許可開發。 二、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開發單位應取得有關主管機關同意 或另覓替代方案。 三、區位中應予保護之範圍及對象,開發單位應詳予評估及研提因應對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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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