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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教育法 第17條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育品質。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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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