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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10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第五十三條;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第九十二條之一第一百條第一百條之一;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九十六條之一,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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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