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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106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修正公布之
第五十三條
;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四章之一、
第九十二條之一
、
第一百條
及
第一百條之一
;一百十五年一月三十日修正之
第二十七條之二
、
第二十七條之三
及
第九十六條之一
,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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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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