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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 第13條
藥劑生資格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藥劑生業務如下: 一、依藥事法
第二十八條
第一項但書所定得由專任藥劑生管理之藥品買賣。 二、依藥事法
第三十七條
第二項但書所定得由藥劑生為之之藥品調劑。 三、依藥事法
第二十八條
第二項所定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 四、前三款相關之藥品安全監視、給藥流程評估、用藥諮詢及其他依法得由藥劑生執行之業務。 藥劑生得販賣或管理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準用藥師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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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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