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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04條

主管機關得要求試驗主持人向其所屬機構提出書面報告,說明臨床試驗進度。 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每年應將臨床試驗進度向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出定期摘要報告。必要時,人體試驗委員會得要求縮短定期摘要報告之間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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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