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 第116條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16條

試驗主持人或試驗機構重大或持續違反試驗計畫書,試驗委託者應終止其繼續參與臨床試驗,並立即通知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15條看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全文第1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