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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22條

本準則施行前已依藥品優良臨床試驗規範進行藥品臨床試驗者,於本準則施行後,應依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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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