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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17條

若具有重要性之新資訊可能影響受試者之同意時,應修訂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並應立即告知受試者、法定代理人或有同意權之人。 修訂後之受試者同意書及提供受試者之任何其他書面資料,應先得到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核准;經主管機關核准進行之臨床試驗,並應得到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一項之告知及第二項之核准,皆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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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