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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44條

試驗委託者得設立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以定期評估安全性數據、重要療效指標等臨床試驗之進展。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得建議試驗委託者繼續、修正或終止此項試驗。 獨立數據監測委員會應建立書面標準作業程序,並保留所有會議之書面紀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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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