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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54條

試驗委託者應任用合格適當之人員,負責以下工作: 一、監督試驗之執行。 二、處理與驗證試驗數據。 三、統計分析。 四、其他與試驗執行有關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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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