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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6條

在受試者參加試驗與後續追蹤期間,試驗主持人及試驗機構就受試者任何與試驗相關之不良反應,應提供受試者充分醫療照護。試驗主持人發現試驗期間受試者有疾病需要醫療照護時,應告知受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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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