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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第73條

試驗委託者應考量受試者保護及數據完整性的風險,訂定監測計畫,確保試驗於適當之監測下執行。 試驗委託者得選擇實地監測、系統遠端監測或實地合併系統遠端監測。 前項監測,僅採行系統遠端監測者,應先經合理性評估,確認其適當性後,方得為之。 第一項計畫之內容包括監測策略、監測人員之職責、監測方法與採行理由,及應監測之關鍵數據與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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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